行政复议机关做被告的理论逻辑
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0条颠覆了我国行政复议的传统观念,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不能起诉复议决定,只能起诉原行政行为.这意味着复议机关永远不可能成为被告.对此,理论界早已有过讨论,先后有"部分被告说""全部被告说"和"全部非被告说"三种认识.立法上,"部分被告说"和"全部被告说"都已在新旧《行政诉讼法》中获得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全部非被告说".这一学说源自于比较法,是域外行政复议司法化的核心理念.在我国,它尽管有可能是正确的,但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当前,我国行政官僚文化并未得到根本改观,这一修法动作太大,成本太高,会伤及现行《行政诉讼法》已经取得的制度成果,同时也有可能会加剧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之弊,损害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现阶段,仍应以"全部被告说"为基本立场,继续执行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双被告"制度.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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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处罚法》归责性条款修改研究"项目编号:19CFX023
2021-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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