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的刑法意义
理论和实务所处理的过失领域被害人风险同意,在事实层面涉及自我危害的参与和合意的他者危害的区分与否问题;在价值层面涉及被害人对风险的同意应否、能否阻却行为人不法;在规范层面,则主要涉及封锁同意他杀效力的做法能否适用于出现死亡结果的合意的他者危害之过失情形.整体来看,二元区分论不仅是对事实的尊重也是规范评价的需要,脱离共犯理论的行为支配可作为区分的标准.在法益主体自主决定权立场下,放弃法益或使其陷于风险,均是其自由的实现方式.之所以在自我危害的参与下行为人无不法,缘于其自始没有创设不被容许的风险;合意的他者危害中,行为人虽在一般意义上创设了法不容许的风险,但被害人自主决定利用行为人行为实现其自由,表明行为人并无侵害其对法益客体的支配权,并未破坏相互承认的法律关系,其行为的禁止性得以被重塑为容许性.仅当被害人行使自主决定存有瑕疵时,刑法的介入方具有必要性.
自我危害、他者危害、行为支配、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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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被害人视角下法益的刑法保护限缩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SJA1125
2021-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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