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条文中的"程序性要素"
理论上对刑法条文中的一些法定要素有不同认识,比如,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等等,分别有构成要件、客观处罚条件与说明要素等观点.根据刑法规定和立法技术,将上述法定要素界定为"程序性要素"较为合理,可以对犯罪故意、主观超过要素及主观恶性等主观要素事实进行推定和说明,以有效降低诉讼程序上的证明难度.就前述法定要素而言,客观处罚条件论与构成要素论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且不能合理诠释"程序性要素"的诉讼价值.从发生机制看,"程序性要素"主要从直接与间接两个维度上对主观要素事实进行证明.
程序性要素、构成要件、客观处罚条件、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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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司法部2020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犯罪构造中程序性要素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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