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择一认定的规范内涵、适用立场及实质限制
作为刑事疑案裁判规则的疑罪唯轻原则存在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两种类型.然而,对不属于疑罪从轻适用范围的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疑案,适用疑罪从无裁判则可能产生不妥当的结论,故此,作为疑罪唯轻例外的择一认定应运而生.将择一认定与疑罪从轻相混淆可能会不当扩大疑案的从轻处罚范围,将择一认定与概括性认定相混淆可能会导致对不法结果归责的理由不充分.在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疑案中适用择一认定与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无关,其应在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和罪责原则的前提下采取有限制容许的立场.在有限制容许的立场下,应以不法核心同一性作为允许适用择一认定的实质判断基准,这不仅要求不同犯罪侵害相同的个人法益,而且要求侵害相同的个人法益之程度亦相当,进而将择一认定的适用限制在具有等价不法的不同犯罪之间的疑案中,确保择一认定的适用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据.
疑罪唯轻、疑罪从轻、择一认定、不法核心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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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中国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8BFX092
2021-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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