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金融法律关系的调适
金融法律关系是对具有双边主动性特征的金融交易关系和以单边主动性为标志的金融规制关系的抽象与拟制,是制定金融法律规范的基础与指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在相对意思自治理念指导下整合、拟制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的同时,必然会对金融领域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要求金融法律规范与时俱进地进行理念呼应和规则衔接,以型塑其时代形象.《民法典》视角下的金融法律规范应当实现金融规制主体的多元性与辅助性、金融交易主体的包容性与主导性,立基于促进金融经济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的发挥对金融规制行为和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法权配置,并使金融法律责任具备体系性和科学性.
民法典、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主体、金融法律行为、金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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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部门法理学视阈中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广州市2020年度羊城青年学人课题"广州市监管沙盒制度构建研究"
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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