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互联网屏蔽技术及行为的实施在发挥清洁和规范网络空间作用的同时,也可能带来阻碍正常的网络信息自由公平传播的风险,特别是超大平台对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链接、网页、数据、信息等要素的屏蔽封锁,更有可能损害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及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伴随平台经营者身份双重性的不断强化,以及屏蔽技术作为在合理合规场景下能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一种商品,因屏蔽所引发的问题已从宪法领域的表达自由、经营自由扩充至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市场公平竞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上.依托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系,构建以"监管科技+科技监管"为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体系符合时代发展之需.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解释适用入手,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立法目的在该法适用中的合理彰显;另一方面需从技术及其运行本身的特征入手,探索建立规范互联网领域科技行为合规实施之基准.如此,可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一来有利于对技术行为的合理规制,使技术不被经营者滥用以破坏市场公平自由竞争之秩序,二来也不至于过度甚或滥用规制行为干涉、阻碍甚至破坏技术自由发展与创新竞争,最终实现"法价值与法技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互联网屏蔽行为规制需求上的融通并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屏蔽行为、监管科技、科技监管、法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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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和201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19JJD820009
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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