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暴力概念的精神化及其限定
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精神化现象表现为暴力程度的"去伤害化"、对象的"去人身化"、方式的"去行为化"、目的的"去关联化".该现象导致暴力型抢劫的构成要件过度抽象化,并由此引发适用范围的弥散化,容易导致行为定性失当、量刑失衡.其产生的原因在于偏重行为的规范评价,片面强调剥夺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这一强制手段的同类本质.为抑制暴力概念的不当膨胀,维护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必须明确暴力概念具有事实与规范双重属性:既具有存在论层面的人身要素,又具有规范论层面的关联性要素.只有能够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重大现实侵害,并因而可以产生强制效果的有形力,才属于抢劫罪意义上的暴力.为防止单纯根据伤害结果来界定暴力的"唯结果论"做法,应重视主客观归属理论在认定暴力的关联性上所发挥的限定作用.
存在论、规范论因果关联性、目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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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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