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与结构视野下的行政复议制度变革
立足于功能与结构的关系,行政复议功能的实现需要恰当的结构予以支撑.从历史分析维度看,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行政复议法》、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行政复议的结构,即行政复议体制的设置,均未能实现相应的功能定位.仅从规范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功能与结构的设置也存在着冲突,立法目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是化解行政争议,并将其列在多元功能的首位.此外,在解决行政纠纷的框架内,立足于与行政诉讼相异的要求下,《征求意见稿》应从有效与专业两个维度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功能、行政复议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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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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