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改对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回应
《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优化制度供给,使行政复议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需要深入挖掘并努力体现行政复议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原理构造可以通过概念界定及类型化分析的路径实现.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关键是要处理好监督依法行政与解决行政争议、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命令裁判与协商合意、完善单体制度与优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法治政府与培育法治社会等五种关系.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中,要对照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性"的优势,从包容性、公正性、效率性和实效性等四个方面予以积极回应,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比信访更规范,比诉讼更简便、更务实管用的纠纷化解机制,真正实现"定分止争""诉源治理",将行政争议主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复议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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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法治化研究";北京市哲社项目"反腐机制的法治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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