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及其制度选择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已被写入《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条款.这一新增条款,必将对行政复议的整体制度功能产生重要影响,并直接改变现有行政争议化解格局.在此目标导向下,行政复议制度应以"权利救济"作为其价值基础,通过改革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健全复议机构及人员设置,完善调解、和解制度,增设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将其内在的制度优势充分激发出来.为有效实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还需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其与行政诉讼的机制衔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健全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并借助现代科技大力提升行政复议能力.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权利救济、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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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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