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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纠纷之证明责任分配——以《民法典》第577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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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民事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常常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争论焦点.对此应当依照规范说之法教义,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法解释学分析予以体系性解决.就合同履行请求权案件而言,"合同的成立"为请求原因,而"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已履行"等为抗辩,分别由债权人及债务人证明.就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件而言,债权人应当证明"合同的成立""损害"和"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场合分别证明"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和"履行期经过或者经过催告",在不完全履行的场合证明"不适当履行".而债务人在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下需要就"合同已完全履行"承担证明责任.

违约责任纠纷、证明责任分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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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请求权视角下民事诉讼与民法典问题对接研究"19BFX082

2021-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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