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从附属保护到独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与垄断行为规制看似两个独立的问题,却在数字时代发生了关联.个人信息保护能否作为独立问题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传统反垄断法以价格理论为基础,个人信息似难与之直接对接,但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已具有重要的反垄断法属性.个人信息不仅是价格的影响因素,很多时候就是在线服务的对价;在很多领域,个人信息不再附属于价格,而是与价格同等重要.个人信息已然成为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内容,反垄断法应当实现从“关注价格”向“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转型:企业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谋与支配地位企业的个人信息剥削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数据驱动型集中的竞争损害分析应更多关注个人信息的损害.
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法制度转型、个人信息保护合谋、个人信息剥削
D923;G206;F014.31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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