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及其制度建设
公共风险的常发及其特征表明当下中国已具备风险社会的特质,需要推进法治化治理.人类法治演进的逻辑形态表明,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具备更为丰富的德性要素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方式.风险社会促进了现代法治运营形态的进一步转换,不仅使法律的自身品质与价值理念接受着相应的“锻造”,也使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一改故辙,社会治理更加倚仗法制运行的德性.作为风险社会治理的法治揭示了现代风险治理对德性法制的更多诉求,风险社会治理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升或重塑法制的德性.中国的风险社会治理应当重视相关的德性法制建设,要以现代法治的运营规律和社会演进的现实要求为坐标,推动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在总体和具体层面上的更新或变革.
风险社会、法治化治理、现代法治、德性法制
D920.0;D63;F812.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028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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