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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查模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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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虽是信息公开制度中广为接受的免除公开事项,但仍有对以此为由不公开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必要.因国家安全利益的攸关性、行政认定的专业优势等因素,法院对行政认定持审慎立场和尊重态度.200余则案例表明,国家秘密类司法审查案件有重合性,涉密类别有集中性,虽然法院对行政认定否定率高,但实行的是形式审查模式.为实质性解决争议,平衡保护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有必要向形式与实质一并审查模式转型.可能的路径是设置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的定密异议委员会负责对定密进行实质审查,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建立有效衔接.

国家秘密、尊重态度、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D920.5;D630.1;D815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7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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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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