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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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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补偿的概念在我国社会法学界没有得到统一适用,有必要追本溯源,探讨中国国情下相关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功能、规范结构和规范领域.社会补偿权源自德国立法,基于社会国家原则衍生出的社会共同体义务而产生.国家合法行使公权力或者无违法行为,但是未尽生存照顾职责导致公民生命和健康受损之客观结果时,公民即可享有此权利,例外情况下,特定人群也享有针对机会成本损失的经济补偿权.社会补偿权的本质是实现作为消极权利的平等权,社会共同体成员享有该权利,主要以中央财政预算保障权利的实现.结合“社会平衡”的一般法理与现实国情,我国社会补偿权应当包括军人及家属优抚权、国家政策间接利益损失补偿权、甲类传染病与疫苗接种健康受损补偿权、犯罪受害人补偿权、不真正的工伤补偿权等六类.

社会补偿权、社会国家原则、社会平衡、平等权、社会权利

D90;F224.9;F8

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新兴学科培育与建设计划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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