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司法解释的否认及其问题解决
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司法上的犯罪化、类推解释
D924;G633.6;G4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0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