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的规范,确立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双阶段两行为的制度架构,架设了通往其他部门法的桥梁.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采用双阶行为理论,这一法律现象中包含着人格侵权和工作利益损害两个阶段,对应着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经历过原初形态的就业歧视模式、发展变态的结合论模式、趋势定态的分离论模式的演变历程,已从单一行为裂变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与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从就业性别歧视发展到人格侵权,受到多元化法律规制,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中独立开来,从依附于性骚扰行为的抗辩事由转变为法定独立义务,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用人单位从旁观者变成了行动者.
性骚扰、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防治性骚扰行为、就业歧视
D922.5;C913.14;G44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新兴学科建设项目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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