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犯罪的立法思路嬗变: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从修订的内容来看,立法机关通过增设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罪等罪名,弥补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体系中的疏漏.从修订的方法来看,立法机关采用了独立危险犯的形式,明显地反映了我国刑法关于公共安全罪的立法向着公共危险罪演变的趋势.在传统上,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某些较为轻微然而对于公共安全具有较大危险的犯罪,对此,立法机关设立了公共安全的轻微犯,反映了保护公共安全的理念转变,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公共安全、独立危险犯、轻微犯、公共危险罪、业务危险罪
D924.32;R187;F205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