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三角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责任承担
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在用工链条中引入承包组织的方式,再次改变了互联网世界的用工模式,”平台+组织+个人”形式的平台三角用工的产生,已在司法实践中引发劳动关系认定和责任承担的认识分歧.当前我国传统三角用工的法律规则难以直接适用于平台三角用工,两个以上主体实施劳动管理这一显著特征使其劳动关系认定要突破劳动交换合同表征的局限,从仅有单一主体的劳动给付一侧,参考平台个体用工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解释和解构,综合评估作为核心内容的劳动管理程度.平台企业和承包组织线上线下的综合管理,使平台三角用工中劳动关系呈现出从属性程度和劳动形态的”双重”非典型性特征,故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确认和责任承担,还需以事实优先为原则,根据平台企业和承包组织线上线下管理权限比重加以确定.
平台三角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劳动管理、用人单位责任
2021-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76-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