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履约争议需要以行政协议合法有效为前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构建专门的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机制.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以来关于行政协议的审判实践,在既有规范体系的支撑下提炼主体职权、程序/形式、协议内容三方面合法性审查要件,并分析了人民法院适用上述要件时的规范边界及实施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为了避免针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关系安定性造成过度冲击,还应当引入更为丰富的效力判决类型,并在实施合法性审查时嵌入利益衡量,以在作出效力判决时把握规范维度与结果维度之间的平衡.
行政协议、合同效力、合法性审查、撤销判决、利益衡量
D926.21;F272.2;B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28
2021-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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