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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的可错性

引用
司法可错性是指在司法人员谨慎、尽职、善意审理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依然面临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这是司法的内在属性之一.司法可错性规律渊源于哲学"可错论"命题,与法律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之争一脉相承,是剖析以冤错案件为代表的司法错误不可或缺的理论工具,也是司法错误之防范、救济和追责的重要基础.其发生机理不仅在于人的有限理性和非理性因素,法律发现的复杂性、法律推理的或然性、证明过程的法定性、司法程序的价值性等因素亦是错误产生的重要原因.基于司法的可错性,有必要对以往奉为圭臬的"不枉不纵""有错必纠""错案追责"等原则进行反思,正确认识"宁纵勿枉""当纠尽纠""行为惩戒"的积极意义,推动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改革创新,实现理性而辩证地追求公平正义.

司法错误、可错性、致错因素、纠错、错案责任制

D9;G641;B516.3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5FXA001

2021-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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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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