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舰机相遇规则的一体化与中国参与
现代意义上的舰机相遇除了包含传统的军舰相遇或飞行器相遇外,还包括”舰”与”机”相遇的情形.既有的国际航空法里并不包含”舰”与”机”的相遇规则,国际航空三大公约无法满足舰机相遇问题中特殊主体的诉求.现行由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主导的《海上相遇规则》虽可减少和平时期各国海空军事行为的误解误判、避免海空意外事故、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但因不具法律效力且在准用语言、自身设计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不足,尚无法实现国际舰机相遇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一体化适用.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地推动国际舰机相遇一体化规则的构建,遵守海上与航空规则相统一、军用舰机与非军用舰机规则相统一、双边(包含多边)规则相统一的理念,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协同制定原则性规定,并逐步推广及完善.构建国际舰机相遇一体化规则应当配套建设纠纷解决机制,在无特殊约定或约定有冲突的情况下,以国际仲裁为优选方案,并以外交途径、国际法院、ADR等作为补充方案.
国际舰机、海上相遇规则、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2021-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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