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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无正当原因汇款的行为性质

引用
行为人利用自己名义的储蓄卡(存折)领取无正当原因的汇款(现金)的行为,有不同表现形式;无正当原因的汇款不仅包括他人的错误汇款,而且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因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汇款.对行为人(收款人)领取无正当原因汇款的行为,应当统一协调处理;对此问题的解决不能照搬德国的民法规定、理论学说与日本有争议的判例;即使承认无正当原因的收款人事实上取得了存款债权,也不能据此认为其后的取款行为仅成立侵占罪;应当肯定存款债权与现金的区别,并否认法律上的占有概念,不能承认收款人直接占有了银行的现金,对收款人领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必须另行评价;在侵占、诈骗等犯罪既遂后,行为人或第三者依然可能针对实质上的同一财产再实施财产犯罪(取得后的取得);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对存款债权的侵占,并不妨碍其后领取现金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犯骗取他人汇款后又从银行领取现金的行为,同样成立诈骗罪、盗窃罪,前后的犯罪属于包括一罪;无通谋的第三者从银行领取他人诈骗所得汇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盗窃罪.

错误汇款、诈骗犯罪、占有的判断、取得后的取得

2021-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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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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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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