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创投的本土化定位及法律实现
公益创投是投资者通过金融工具为公益创投接受投资者提供资金、管理和技术等支持,以促进其实现可持续独立发展,进而达到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给付行为.我国当下的公益创投主要是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制运作方式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本土化进程中,存在公益创投概念不清、政策先行、立法滞后且碎片化等理论问题,以及公益创投与政府购买等同、责任与风险分配不明、内在退出机制缺乏等实务偏差.澄清理论误区和消解实践偏差,应从立法基础和法律适用两个维度建立起正确的适合我国实际的公益创投的法律表达.具言之,应为公益创投设定社会法的立法基础,通过追寻管制与自治融合的价值选择,构建公益创投中的责任与风险共同体,加速公益创投主体的多元化进程,完善公益创投的内在退出机制,促使公益创投实现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法制化.
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投资者、社会给付行为、法律实现
D922.291.91;C912.2;F301.2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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