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民营企业家刑事立案的制度设置
防止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入罪,学界和最高司法机关主要关注的是如何从刑法、民法等实体法角度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刑诉学者则是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角度探讨如何防止民营企业家被错捕、错诉、错判及如何通过再审程序平反冤假错案.民营企业家被错误定罪的源头在于公安机关将经济纠纷予以刑事立案,其主观动因有:对民刑交叉案件认识上的模糊性和片面性、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机械司法.原因在于公安机关享有太大的立案裁量权和立案侦查管辖权、实践操作上的漏洞及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和权能相对弱化.对于涉民营企业家案件一般应采取“先民后刑”处理;联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网络平台,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信息;规范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健全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的同步监督机制;规范公安机关的立案裁量权,堵塞操作上的漏洞;赋予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刑事立案异议权.
刑事立案、裁量权、管辖权、同步监督、管辖异议权
D925.2;D631;TP311.52
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研究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2020-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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