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刑事归责与教义展开
自动驾驶模式引发的交通事故,需结合自动驾驶的程序原理和级别设定进行刑事归责.非完全或高度自动驾驶模式下,自动驾驶汽车只允许驾驶人部分地信赖操作系统;过度信赖导致事故发生则应追究驾驶人的过失责任.相关问题的处理,需要平衡技术发展与风险承担之间的紧张关系,优先运用民事责任合理分配风险,刑法应尽量保持谦抑、注重信赖原则的规范适用.在具体的刑事归责方面,可以类型化为:非法利用自动驾驶汽车为犯罪工具者的故意责任、驾驶人的过失责任、系统故障导致的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以及驾驶人与系统存在过失竞合的责任等几种情况.对于自动驾驶模式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驾驶人并非实行行为人,不存在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可能.为避免交通事故结果的扩大,应扩张适用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所可能承担的产品责任,以当时科学技术水平能够预见到的产品缺陷为限.
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注意义务、信赖原则、刑事责任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研究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立法对策研究”;陕西高校青年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的阶段成果
2020-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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