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
《民法典》有无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若有则其规则体系为何,又如何发展相关解释论,以上为《民法典》在法解释上的重大问题.债法总则有设立的必要性.债法总则在具体债的类型中的适用例外,不构成否定债法总则的理由.《民法典》第1 18条第2款为我国债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民法典》第468条是我国实质债法总则的构造枢纽.应当准确识别《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债法总则规定,构建我国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妥当发展“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解释论,并使各种债在我国债法体系中获得充分、合理的发展空间.
实质债法总则、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68条、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债法体系
D923.3;D641;F81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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