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
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原则上依《民法典》第981条至第983条负妥善管理等义务.如具备适法事由,则管理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害补偿请求权;特定情形管理人可请求报酬;应补偿之损害,限于事务典型风险所致者.《民法典》第980条规定本人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有独立于侵权与不当得利之意义,其仅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本人依《民法典》第984条可追认真正无因管理而准用委托之规定,但并非所有委托规定均可准用.
适法管理、不适法管理、不法管理、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追认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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