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的实体与程序基础——以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为切入点
在庭审实质化的不断推动下,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逐步推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离”是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缠绕,难以区分,严重掣肘着本次改革目的的实现.应在对陪审制度本身的制度价值研究的同时,转向制度契合性研究,解析陪审制度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的规范性基础.刑事司法领域的事实审与法律审是否区分、如何区分,必须回归到本国犯罪构成要件、诉讼制度本身.在我国既有犯罪构成体系、“公诉事实”制度之实体、程序与证据规则的多重制度基础制约下,人民陪审员难以单独适应、驾驭复杂的案件事实认定.应遵循刑事司法规律与司法传统,在参审职权的分配上,正视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关联关系,在量刑规范化改革既有成绩的基础上,明确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享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定罪事实”之认定权,“量刑事实”的认定则应由法官独享.
人民陪审员、庭审实质化、参审职权、定罪事实、量刑事实
D924;G641;F27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ZDA139
202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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