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之职业关联性疾病救济进路
近年来,“过劳死”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伤害已愈演愈烈,但其法律救济却迟迟难以到位,仅有“48小时条款”可在狭窄的空间里为其提供有限的补偿依据.因要件设定上的偏差,该条款对大量具有紧密工作关联却超出“48小时”限定的“过劳—发病”案型仍束手无策.此时,诚可以比较法经验结合我国职业病救济之本土实际来探寻合理出路.首先,可通过“视同”法绕过保守、封闭的目录体系,将其作为扩展型职业病(职业关联性疾病)纳入工伤保险;其次,在程序上,则可考虑绕过纯医学模式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将其置于侧重法律判断的工伤认定环节加以考察和评价.最终,其补偿仍取决于工作因果,需在导致发病的工作性因素与非工作性因素间做出谨慎权衡,以前者至少不弱于后者为前提,适用工伤补偿.
“过劳死”、职业病、工伤认定、工作原因、“48小时条款”
D922.5;R135.3;TU5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7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