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路径——以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切入
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司法适用问题仍需明确.在刑法教义学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属于交易性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属于信息型操纵行为,二者对应的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连续交易操纵”之叙明条款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时要考虑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量,还是以信息为手段影响行为人决策,来判定相关行为的刑法规范适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中“信息优势”判断重点应在于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判断.实践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虚假的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进行误导、对真实信息的发布节奏进行控制、对信息的发布内容进行控制这三种方式对信息优势进行不当利用;行为人操纵之主观故意可通过操纵行为、市场环境等客观证据进行刑事推定.
信息型操纵、信息优势、刑事推定、司法认定
本文系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专项资金资助课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项目“境外追赃新形势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适用研究”
2020-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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