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了顺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趋向,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同样能够产生多维法治价值.目前,我国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探索主要涉及四种案件类型,分别是轻微罪犯案件、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涉疫情犯罪案件和涉及整改的少数犯罪案件.相关试点工作也暴露出若干亟待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未来,完善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方案包括:明确认罪认罚成立标准;健全从宽处罚体系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能;构建和丰富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合规计划、附条件不起诉
D925.2;F2;C93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9M652416
2020-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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