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
关于“二维码案”中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刑法定性,学界主要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之争.其中,盗窃说忽视了占有的事实基础而难以成立;诈骗说错误地将顾客设定为被骗人而导致无法解释的疑问.应当从商家受骗的角度对“二维码案”进行重新抽象和考察.在交易中,商家除处分商品以外,还要处分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对商家进行欺骗,导致其误认二维码的权属关系,并基于该错误,积极指示或者消极接受顾客按照违背其真意的方式履行合同,造成其合法债权无意义地消灭,行为人获得利益.这属于“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正确把握这一诈骗类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维码案”、诈骗罪、盗窃罪、以债权实现为对象的诈骗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构建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综合系统研究”;本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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