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伪批判”的回应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学研究中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完全正常不足为怪.对人工智能刑法学探讨研究的前提应是对所涉对象、前人成果及相关概念全面了解,理性、客观地提出自己的见解,论述应实现逻辑自洽、自圆其说并言之成理.不应开展“为批判而批判”的“伪批判”.“伪批判”主要包括混淆概念型、移花接木型和自相矛盾型三种类型.混淆概念型“伪批判”混淆了“人工智能”与“机械自动化”的概念;移花接木型“伪批判”将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探讨中,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征“嫁接”到对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探讨中;自相矛盾型“伪批判”中存在“像人一样思考”和“机器”含义的冲突以及“人造牛皮论”与“法人的人工类人格”内涵的抵牾.
人工智能、刑法学研究、伪批判、混淆概念、移花接木、自相矛盾
2020-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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