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组到分段:重整程序中的小额债权清偿机制研究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设立小额债权组以对重整计划草案单独进行表决.有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数据显示,小额债权单独分组优惠清偿的案件在数量上只有普通债权分段递减清偿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如何评价小额债权的单独分组优惠清偿,其是否违背债权平等原则,是否能够真正达到重整计划表决的效率目标,多数案件所采用的分段递减清偿是否违背破产法关于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的立法初衷,此等问题似未引起理论上的足够重视.本文主张,小额债权纳入普通债权分段递减清偿的做法较之于单独分组优惠清偿,既能更好地贯彻债权平等原则,又能有效提高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几率,未来立法应以普通债权的分段递减清偿来替代小额债权的分组优惠清偿.
破产重整、小额债权、分组优惠清偿、分段递减清偿、债的平等性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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