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之类型化分析与体系化建构——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语境
建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有效适应制度反腐的新形势、新目标,保障公正、高效地打击腐败犯罪,弥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未定罪即罚没”之缺陷,因而具备正当性基础.以域外为借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区分为“义务不履行”“义务规避”“权利放弃”“权利剥夺”“暂时退离”这五大类型,而“义务不履行”之下,又包括“义务免除”这一亚类型.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建构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适用范围过大,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初始化阶段,其制度类型应限定于“义务免除”以外的“义务不履行”,且仅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由此体系化建构其准备程序、审理程序、证明标准、有效辩护和救济措施.
刑事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制度反腐、贪污贿赂、刑事诉讼法修改
D925.2;F842.0;G40-052.4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9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