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善”维度下的算法规制
大数据时代,人类的数字化生存为数据平台算法权力的形成和扩张提供了空间.算法不可解释性(黑箱)掩盖了数据权力的弊端,催生了数据歧视并导致了权利侵害问题.对算法的法律规制不应忽视其共同善的维度.共同善根基于大数据技术发展所催生的网络公共空间,旨在克服算法的技术偏私.本文在考察现有调整举措的基础上提出,“共同善”具有两种含义:伦理意义上共同善要求算法透明并构建道德算法,构成规制算法的内在、事前路径;公共利益意义上的共同善要求设置算法解释请求权,构成规制算法的外在、事后路径.由此在共同善这一哲学基础上构建立体的适应数据技术发展的法律规制体系.
算法规制、算法解释、共同善、权利理论
D922.291.91;G206;F124.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哲社青年课题《人工智能的民法应对:以算法解释为中心》项目;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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