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兜底条款的是非与选择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兜底条款的设置弊端众多,导致著作权制度的严重缺陷,属于错误的立法选择.著作权兜底条款既无必要,也无著作权法理论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和著作权法定原则,立法者既没有权力赋予作者无限制的著作权,也没有权力将其职责让渡给司法机构.作者的著作权具有有限性,需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实则无底可兜.我国著作权法设置作品类型与著作权兜底条款有违立法与司法的权力配置原则,也不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和充分的合理性,且已导致著作权法适用的混乱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建议在第三次修正案中删除.
著作权、版权、其他作品、其他权利、兜底条款
D9 ;DF4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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