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驱逐出境保安处分化的证成
驱逐出境是一种预防外国人犯罪的保安处分.保安处分与刑罚的运作机理不同,二者在预防犯罪的目的上具有一致性.从体系位置、刑法措辞、早期实践都无法得出刑法中的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刑.作为一种误读,“驱逐出境附加刑说”破坏了刑法体系的和谐、突破了刑罚名称的专属性、制约了驱逐出境的适用,应还原驱逐出境为一种剥夺资格的保安处分的性质.作为保安处分的驱逐出境展示了我国刑法中保安处分可以代替刑罚执行的可能性,是推动我国刑法认可替代主义的“希望之光”.在立法未将大量行政保安处分转化为刑事保安处分的现状下,应许可法院适用与刑事保安处分同类的行政保安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应避免一刀切,注意“驱逐”与“居留”的区分对待.
驱逐出境、责任刑、附加刑、剥夺资格的保安处分、替代措施
D9 ;DF6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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