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理论的问题与出路
法益理论面临危机已是不争的事实.应当放弃对法益批判立法功能的追求,因为法益理论要发挥立法规制机能,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前提.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前提皆已不复存在,法益理论已经不可能再发挥规制立法的作用.对刑事立法的检讨与批判应直接借助于宪法性理论,并需要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刑法学应专注于法益的解释规制机能.并非所有的集体法益都可以还原成个人法益,在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并存时,应通过优越的利益原则、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等实现对行为的准确定性.
法益、立法规制、解释规则、集体法益
D92;D91
2019-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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