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内地与香港逃犯移交制度的构建——以欧盟逮捕令为参考
内地与香港在逃犯移交协议方面的探讨历时已久,但受制于内地与香港始终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安排,加之香港司法的独立性,使得“一国两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逃犯移交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或多或少受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些禁止性原则的影响,诸如双重犯罪、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传统引渡原则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影响,也为反腐败追逃追赃带来一定的障碍.本文试图立足于国内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尤其是欧盟国家间的区域刑事司法协助中普遍适用的《欧盟逮捕令及移交程序框架协定》(以下简称《欧盟逮捕令协定》)规定的原则和措施,结合我国内地与香港的具体问题,探讨建立内地与香港移交腐败犯罪或经济犯罪逃犯制度存在的问题.
逃犯移交、欧盟逮捕令、内地、香港
D925.2;D6;F832.5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JZDW02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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