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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定性及法律适用

引用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合同性质存在分歧,形成了居间、劳动、劳务或雇佣等多种判决.自平台用工兴起之初,互联网平台与网络劳务提供者之间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的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中,至今仍无确切定论.事实上,平台用工虽有创新,但并未完全脱离既有的劳务给付方式.从合同的类型上看,典型合同对应常规用工模式,包括自治型平台的居间合同、组织型平台的劳动合同;非典型合同对应创新用工模式,组织型平台与劳务提供者双方均负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给付义务,属于“类型融合契约”,应区分义务属性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依此做法可基于现有法律规则和概念为司法提供一种裁判方法,减少法院因对平台用工创新模式的合同定性分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结果.

互联网平台用工、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合同类型、法律适用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网约租车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16FXC037的研究成果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6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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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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