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94条的裁判分歧及立法完善
我国《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重大分歧,主要集中于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认定,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和变更,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时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等方面.由于各级法院对该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及其顺位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应采取顺位升进原则.在债权人丧失物保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其他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规定应加以修改.另外,《物权法》第176条应承认混合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物权法》第194条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表述应予删除,否则会导致立法体系的矛盾.
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变更、保证人、物上保证人、《物权法》第194条
D923.2;F830;D669.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24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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