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华反补贴中“公共机构”的泛化及法律规制
公共机构认定是美国对华反补贴中的核心争议问题之一,也是WTO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WTO案例法日渐收紧公共机构认定的法律标准,但美国商务部持续利用WTO相关裁决留下的空间,在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将中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导致“公共机构”的泛化.美国滥用公共机构认定的法律标准,不仅是因为直接处理国有企业问题的多边规则供给不足和美国国内保护主义压力,而且也因宽泛和不明晰的公共机构认定法律标准以及WTO体制缺乏追溯性救济.如果维持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区分,应当吸收关于公共机构认定标准的政府权力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制度理论和联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根据联系理论,应该考查识别政府职能与争议财政资助之间的联系,可在认定公共机构时予以考虑,也可在认定公共机构和财政资助之后单独予以考虑.基于联系理论可有两种修改完善《SCM协定》“公共机构”制度的方案,即针对“非政府实体”设置统一的补贴行为规则;专门针对“公共机构”规定更为具体的补贴行为认定规则.
对华反补贴、公共机构、制度理论、联系理论、WTO改革
D920.4;F299.27;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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