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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

引用
“智能机器人是不是人”的权利主体资格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核心.“权利主体”的前提性哲学问题,则是一个“人如何定义人”的问题.在农业社会,人类主要面临着“动物是不是人”的问题.中世纪以来的社会主流思想将非人种的“动物”这类古老“主体”逐步排除在权利主体范围之外.在工业社会之后,人类主要面临着“机器是不是人”的问题.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社会主流对“机器是人”观持否定态度.但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法学界到了必须认真对待“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问题的时间点.在法理上,将智能机器人“人格化”不存在法律方法论上的障碍.智能机器人也具备了权利主体的智能性这一本质性要素.将智能机器人建构为法律上的“人”,尽管可能会对旧有的法教义学体系产生重大的冲击,但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正向功能性.从刑法学的发展角度看,在法律观念或制度上承认“智能机器人也是人”,可以合理有效地处理涉及智能机器人的各种“犯罪”现象与疑难社会问题.

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动物、法教义学、犯罪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98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时代背景下刑事案例演习教学改革”项目资助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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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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