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附合的法律后果
装饰装修与租赁房屋附合时产生物权法与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合同责任替代添附规则及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的适用,导致因附合产生的得利与损失在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分配不合理.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实现添附规则与合同责任的衔接,在无约定时,适用添附规则由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仅可对未经其同意的装饰装修请求恢复原状.对于经同意的装饰装修,承租人得请求出租人在装饰装修带来房屋增值的范围内作出补偿,为避免强迫得利应依主观标准计算补偿范围;对于未经同意的装饰装修,但出租人同意取得其所有权的,承租人可以依不当得利返还规则请求补偿.承租人在获得补偿前有权留置附合装饰装修物.在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形,承租人仅能针对依添附与不当得利返还规则未获补偿的费用损失在出租人有过错时请求赔偿.
附合装饰装修、添附、恢复原状、不当得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长期重点项目“司法改革视域下的裁判机制和案例法研究”412/31510000032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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