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路径
以“诉讼请求”要素的规定方式为界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实际上涉及两种重复起诉形态.其一,在前后两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相同时,两诉为“实质的一诉”.其二,在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时,两诉是“不同的诉”,基于避免矛盾裁判的目的,应剥夺后诉的合法性.界定识别要素的内涵是确立识别路径的前提.在适用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理论的背景下,应对“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两项客体要素作同义理解,二者均指向具体特定的实体请求权.在识别路径上,通过借助“审判对象”概念的双重功能分别论证两种形态的重复起诉在客观方面具有同一性.在“实质的一诉”形态中,客观方面的同一性体现为前后两诉实体上的审判对象即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相同;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形态中,客观方面的同一性体现为前后两诉的生活事实相同,但审判对象即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生活事实作出认定将产生矛盾裁判,故将后诉视为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审判对象、矛盾裁判
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诉讼法进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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