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兼论《税收征管法》修改如何对待债法性规范
税收固然具有债之属性,但应否循债法的逻辑理解甚至重构税法,则属另一层次的问题.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力关系,实寄寓控权意涵.反倒是“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建立在曲解立法者原意的基础上,主要是为税法的学科独立性张本,其必要性在提倡“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当下大为削弱.与通常认知相左,“债务关系说”对实体税法的制度设计无甚影响,塑造程序税法的能力反较突出.税收征管法吸纳债法规范应进行协调性、实效性评估,做好规范转化工作,破除债法逻辑必较公法逻辑对纳税人更有利的迷思.《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应立足征管过程的权力属性,对税务机关赋权与控权并举,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至于债法规范的植入,则应持谦抑立场.
税收之债、税收法律关系、债务关系说、权力关系说、控权行政法
D922.22;G720;G6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CFX056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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