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男女平等保障机制探讨
男女平等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一致要求.长期以来,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平等保障机制频繁失灵,户外侵害屡禁不止,户内侵害不容忽视.侵害的根源在于制度供给不足,表现为身份障碍和权利属性不稳、权利主体不清、权益份额不明,最终导致救济不力.抵御户外侵害关键要消除身份障碍,摒弃身份唯一要求,解决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往往牵涉不同家庭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在农村土地产权“长期稳定”政策下,土地的社会功能也从保障型向财产型转化,当前改革可从财产法和生产经营角度解释土地承包家庭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土地承包家庭户可被视为经济学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别于婚姻家庭法上的家庭;从财产法角度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区分集体组织的政治成员和经济成员,从宽确认女性经济成员;不排除个体同时成为两个及以上家庭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抵御户内侵害关键是要“确权到人”.试点中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宅基地改革应借鉴、巩固和发展“确权到人”模式,明确个体的权利(权益)主体地位及份额.
男女平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产权制度、宅基地、身份障碍、确权到人
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政协民主监督视域下政协提案研究”19zzwm014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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