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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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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明确了监察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查起诉的制度,由于“两法”强制措施、证据制度相差较大,造成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中的诸多难题.从程序衔接的角度,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无须再刑事立案,退回补充调查处于监察调查阶段但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审查起诉时有权否定监察调查的事实和作存疑不起诉决定.从强制措施衔接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留置效力相对延续理论较为合理,应当明确对被调查人的移送换押制度.从证据衔接的角度,应当肯定监察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判断以监察法为标准,威胁、引诱获取的言辞证据依据监察法予以排除,监察调查的案件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证据排除规则.

监察调查、留置、法法衔接、审查起诉

2017年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官员制度运行情况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9-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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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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